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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05 16:07:56点击数:字号:小 大

中石大东发〔2009〕53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青岛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青岛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决定将青岛校区一号公寓全部和二号公寓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工公寓使用。

二、教工公寓仅安排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的教工与其他教学院部的教学(含实验)人员且在青岛地区无房者临时住宿。

三、已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入校超过半年者,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四、符合入住资格,且因教工公寓房源不足而不能入住的人员,学校将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已入住教工,均需在2009年7月15日前,退出已入住公寓;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须重新申报与审批。

届时未按规定退出者,其超出时段,按每间每天100元计收占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六、各教学院部要严格审查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对隐瞒事实而入住公寓的当事人,自入住之日起,按每天每间200元收取违规住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七、青岛校区教工公寓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中石大东发〔2008〕42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7月10日起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二○○九年七月一日

【 作者: 来自:  责任编辑:姜洪明 审核:汤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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