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面掌握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学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考核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集中考核与平时表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竞争择优、排序推荐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符合提任基本条件的学生辅导员。
第二章 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须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学生辅导员的级别管理上,原则上以“258”、“369”的工作年限把握:即研究生毕业从事学生工作,提任副科级辅导员须满2年以上,提任正科级辅导员须满5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辅导员须满8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学生工作,提任副科级辅导员须满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辅导员须满6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辅导员须满9年以上。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 考核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考核要点》(附件1)。定性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考核工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
第八条 符合提任科级职务基本年限条件的学生辅导员,总结任现职以来的工作等情况,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考核登记表》(附件2)。
第九条 述职和民主测评。
(一)个人述职。学生辅导员作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二)民主测评
1、学校层面工作考核。参加人员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后备军官学院的相关人员,教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本次考核,先由学生辅导员作述职报告,参加人员根据其述职报告,结合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测评。此项权重占30%。
2、学院层面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正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部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全体学生辅导员。本次测评,学生辅导员须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参加人员根据其书面述职报告,结合其平时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测评。此项权重占20%。
3、学生层面征求意见。按照10%-15%的比例,随机抽取被考核学生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民意调查和征求意见。参加人员根据学生辅导员平时工作情况,结合其书面述职报告,对其进行测评。此项权重占50%。
第十条 上述三个层面的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最后汇总。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一条 结合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学生辅导员德才素质情况,党委组织部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作出评定,并分批次向相关教学院部党委提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向教学院部党委提出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分三批进行:第一批50%左右,时间为当年考核工作结 束后;第二批30%左右,当年年底;第三批20%左右,重新参加新一年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部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委组织部推荐的人选,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干部提任程序,研究提任相应级别及职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辅导员提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批次不能提任相应科级职务:
(一)因工作失职或不到位,学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不到位,学生中有集体静坐、罢餐、罢课及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等行为的;
(三)其他重大的责任事故。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具体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教学院部党委配合。其中,学校层面工作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党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学院层面民主测评由相关教学院部党委负责,党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学生层面征求意见,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相关教学院部党委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组织部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考核要点.doc
2、学生辅导员提任科级职务考核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