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0年10月22日 15:07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鲁政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普查目标任务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将为人口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推动我省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人口普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普查、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此次人口普查的原则、时点、对象、内容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切实强化普查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确定成立山东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市普查领导机构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组建完成,各县(市、区)普查领导机构应于2020年3月底前组建完成。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做好普查工作。

三、认真落实普查所需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用设备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在此基础上合理测算新增设备数量,确需新购置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所需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市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和相关资料信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共同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

(二)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员”选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等方式,把政治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有群众工作经验、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聘到普查“两员”队伍中来。着力加强普查业务知识、工作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两员”素质能力满足普查工作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要切实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质量意识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普查工作各环节。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五)强化工作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普查方案确定的任务进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指导检查计划和验收标准,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通过实时调度、及时通报等措施,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山东省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