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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岗位津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8-01-09 09:01:56点击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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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东营市地税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财务处对07年岗位津贴发放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作了一些调整,现说明如下:

1、对于岗位津贴打入个人工资账户的在校工作人员及七月以后已离校人员,全年享受岗位津贴大于7个月的,不再计算实际发放津贴的月数,具体计算如下:

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全年岗位津贴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的税率为:“全年岗位津贴÷12”数额在500以内的部分为5%,501-2000部分为10%,2001-5000部分为15%)

本年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月应交所得税×12

本次应交个人所得税=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上半年发放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上半年在学校享受岗位津贴,下半年因退休、调离、离岗等原因不再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

上半年扣税不作变动,也不存在下半年补税的问题。

3、下半年享受岗位津贴,而上半年未享受的人员:

不再区分实际享受岗位津贴的月数,统一按照:

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实发岗位津贴数÷6-4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年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6个月

4、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岗位津贴的人员:

对于工资卡所在单位所发的岗位津贴,按照第一条所述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一单位所发津贴(实际为课时酬金或其他津贴)以定活两便存单形式发放。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六个月分摊计税。本次应缴个人所得税

=[(应发岗位津贴数÷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个月

5、退休返聘的教师课时费。

视同在职人员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扣税。

6、聘请非离退休教师的外单位人员领取的课时费。

按照劳务酬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以内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的,按累进税率计税。

7、按照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及“残疾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持外籍护照的职工。

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年终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不足4800的部分可税前扣除,本次和12月份工资合并计算。

注:第一条所指全年岗位津贴数=上半年发放数+下半年发放数。

附表1: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津贴使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级距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附表2: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则实行加成征税)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21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财务处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 作者: 来自:  责任编辑:姜洪明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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