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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各项侨务政策,维护我校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继续开展我校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工作。凡我校正式教职员工,如需认定归侨、侨眷身份,请到校党委统战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说明如下:
一、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条件
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进修、劳务、政府外派人员、具有中国血统但加入了所在国国籍的,均不属华侨。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回国升学、探亲、讲学、经商没有定居的不属归侨。
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定居的眷属。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血缘、婚姻或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眷属关系,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侨眷身份不因关系人的死亡而消失。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和定居在本省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其身份认定参照上述条件办理。
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人事档案或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能证明出生地、回国定居时间、家庭关系和本人身份的户口、户籍登记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由归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归侨在外省市的,由归侨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4.由华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须提供华侨本人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
5.由外籍华人亲属构成的外籍华人侨眷身份,须提供外籍华人本人合法证件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6.港澳在我省的眷属,须提供港澳同胞本人合法证件和我国驻港澳代表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7.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等一方已故的,应书面说明死亡时间、地点,年龄,附其死亡证明复印件;
8.当事人与华侨、归侨由抚养关系构成侨眷身份的,须提供抚养关系公证书。
三、相关说明
1.本次认证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16日,已经办理过归侨、侨眷身份证的,不需重新办理。
2.统战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392217
党委统战部
20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