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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校园内限制养犬遛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09-09 10:09:44点击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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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师生员工:

为了维护校园良好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1989年11月10日颁布),应广大师生员工的强烈要求,现重申在校园内限制养犬遛犬。特此通告如下。

一、我校校园属于《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养犬区域,所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及本通告。所养犬只必须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每户所养犬只不得超过1只。每年必须进行检疫和免疫。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校园内只允许在家属区养犬及遛犬。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运动场所、电影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严禁养犬及遛犬。具体强调如下:

(一)阳光路以北的校园区域禁止养犬遛犬。

(二)体育场、体育馆禁止养犬遛犬。

(三)太阳广场、荟萃广场禁止养犬遛犬。

(四)荟萃湖公园、家属区内的小公园禁止养犬遛犬。

(五)阳光路、荟萃路、春华路、研究生服务楼至新西门的道路、幼儿园和校医院之间的道路禁止遛犬。

(六)校园各门口禁止牵领犬只出入。

三、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养犬人携犬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食堂饭店、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二)遛犬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由养犬人或遛犬人立即收集清理。

五、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执行,凡违反本通告的,将给予强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望遵照执行。

公 安 处

后勤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 作者: 来自: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陈勇 审核: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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