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8〕9号、鲁办发〔2008〕10号和鲁外办〔2008〕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出国(境)管理,强化组织纪律和外事纪律,保证出访任务的质量和效果,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处两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不论持何种类别护照或通行证,不论何种类别出国任务或事由,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干部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校领导签批,正处级干部须校长、校党委书记签批,并在党委组织部备案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批的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对不履行规定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干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