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讲会现场 摄影:王大勇
【本站讯】记者从6月28日大学生资助中心举办的国家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讲会上了解到,国家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规定:对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而未能在西部或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的情况,毕业生不需要归还国家已经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这一规定使得国家贷款代偿资助政策更加人性化。
大学生资助中心提醒毕业生: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和委托变更书,并在工作报到后尽快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说明报到及二次分配情况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于2007年10月31日前寄达学校。未获得代偿资格之前,申请代偿的学生应自行按期支付还款金额,代偿资格确认后,学校将把获得代偿资格学生自行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转交给学生本人。
据悉,因我校属于石油为特色鲜明的以工科为主的高校,申请代偿资助的毕业生绝大部分是签约到西部地区的大型石油国企就业,具体工作岗位均需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进行二次分配才能确定,因此我校毕业生的代偿资助申请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2007年第二批代偿资助审批的时间上报。根据规定,2007年第二批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代偿资助的具体方式及时间为:第一次偿还时间为2008年2月,偿还本金的30%;第二次为2008年8月,偿还本金的30%及70%本金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三次为2009年8月,偿还本金的40%及40%本金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生的利息。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决定从今年开始,对中央部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