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术博士、硕士学位标准审核讨论会现场 王大勇摄影
【本站讯】12月18日,学校召开会议审核讨论学术博士、硕士学位标准,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各院部主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王瑞和主持会议。
学位标准是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学位审核授予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既是学生报考、企业用人的重要参考,也是学位点合格评估的标尺,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学位标准主要由前言、学科概括、培养目标、获得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应掌握的知识结构、素质要求、学术能力、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等8项内容组成。学校要求学位标准的制定不能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要与我校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相结合,充分体现学校研究特色,做到实事求是,合身合用。
本次会议是学位标准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前的最后审核讨论。会上,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分别汇报本单位所负责各学位授权点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认真听取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王瑞和强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要“加强组织,建立机制,落实责任,提高质量”。特别是机制的建立,各院部要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学科建设、学位点评估以及学位标准制定等工作。他指出,学位标准是一项重要而全新的工作,可参考借鉴的资料不多,各学位点学位标准要统一基本要求和格式框架。在统一的基础上,明确各学位点定位和培养目标,合理体现学科特色。博士和硕士、学术和专业学位标准要表现出层次差异。学位标准的制定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前瞻与现实相结合,对学位授予要求、学术成果等内容要尽量做到定量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