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道德: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一系列重大部署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进入新世纪,追求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的战略任务。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需要社会有机体内部和外部各个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良性互动,这些要素都应当服从并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伦理道德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特殊社会功能的精神资源,它既以一定的规范、习俗和风尚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中,从而表现为公共精神资源,又以一定的品德、风格和境界存在于每个个体身上,从而表现为个体精神资源。如果我们对伦理道德这一精神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它就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成为积极的精神力量。当然,这样一种精神资源的配置并非是随意的,需要从两个维度上加以思考:一是时代实践的维度,二是民族精神的维度。 就第一个维度来说,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精神资源,它是否能够产生精神力量要看它是否与时代实践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事实上只有融入时代精神的伦理道德才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伦理道德。任何与时代实践的发展要求相背离的伦理道德,就不仅不能成为精神资源,相反是精神包袱,它非但不能产生积极的精神力量,而且会起到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作用。就第二个维度来说,伦理道德的配置是一种精神配置,而精神总具有民族性的“标记”,正如黑格尔所说:“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体、民族的伦理、民族的立法、民族的风俗、甚至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机械的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1) 因此,对伦理道德的合理配置就应当充分注意到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积淀相承接。恰如我们所感受到的,没有民族根基的伦理道德是不可能深入人心从而产生精神力量的。 基于上述两个维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实践出发,我以为当前要注意承接中国传统的中和之道,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中和精神,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伦理道德支撑。 二、中和之道: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 中和之道,向来被视为中华民族的道德哲学和生存智慧。中和是由“中”和“和”两部分所构成的。“中”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源远流长,相传尧传位于舜时已有“允执阙中”的传授,其后舜传位于禹时进一步发挥为“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阙中”的十六字箴言。“和”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同样如此,早在《周易·乾·象》中就有“保合大和,乃利贞”的说法,孔子曾明言:“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孔子的学生有子也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中”和“和”的思想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在中国人的实际生活中也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例如北京故宫的三大殿,作为明清两朝宫殿的最高殿堂,其名称为“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就都突出一个“和”字。正因为这样,直到今天“中庸之道”、“和为贵”仍为中国人所熟知。将“中”和“和”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提出完整的中和思想,这是由《礼记·中庸》所完成的:“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随着宋儒朱熹将《中庸》与《大学》、《论语》、《孟子》合编为《四书》,以及其后元、明、清三朝均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科举考试的标本,中和之道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地位便愈加突显。 中和之道源远流长、影响巨大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和之道的基本内涵又多有误解。一个突出的表现是,一说到中和似乎就是指无原则的折中调和,从而对中和产生贬义的理解,其实这绝对是对中和的基本内涵的错误认识。应当看到,虽说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的历史条件之下,中和确实存在着被扭曲为折中调和的现象,但是这与中和之道的基本内涵是大相径庭的。所谓“中”,意指无过无不及,既不过头,也不不够,而是各适其度、各尽其宜,诚如孔子所言“过犹不及” ;所谓“和”,并非“同”而是“不同”,意指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要素按照一定的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和谐的状态。中和之道是对宇宙万物、人生万象的一个基本的规律性总结,是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统一体。“和”是价值观,表征的是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它所具有的和谐、协调、平衡、秩序、协同、和合的性质体现了中华民族根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中”是方法论,表征的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最佳结构、最佳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最佳方式,进而成为中华民族构建和调节主客体关系的最一般方法论原则。由“中”达“和”是中华民族特有的道德哲学和生存智慧。这种哲学智慧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体验中形成的,亦即人们体验到宇宙万物、人生万象,其理与奏乐相同。美妙的乐曲是由各种乐器合奏而成的,在奏乐过程中,各种乐器有清浊、刚柔、高低、强弱、快慢的不同,只有各种乐器都遵循各适其度、各尽其宜亦即“中”的要求,才能达到总体的和谐,奏出美妙的“和”乐。 总的说来,中和之道是中华民族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的根本原则和理想目标,它既是有益人伦关系的君子之德,又是有益社会和谐的治国良方。中和之道就是古代中国在当时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服务于建设理想社会的伦理道德资源。 三、中和精神:和谐社会的伦理道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需要相应的伦理道德资源作为精神支撑。显然,中国传统的中和之道的哲学智慧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与这样一种哲学智慧相承接,当前我们特别需要在全社会弘扬中和精神。不仅需要在基本方法论的层面上遵循中和精神,而且需要在社会精神生活的各领域体现中和精神,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伦理道德支撑。 在基本方法论的层面上,中和精神可以被看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智慧。这一哲学智慧就是承认差别,保持适度,追求和谐,在多样中求得统一,在动态中求得稳定,在互利中求得共赢。具体说来,我们承认在现实社会有机体内部和外部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差别,而且这诸多的差别正是社会充满活力的源泉;这种差别的展开就是社会内外部的各种矛盾运动,但是各种矛盾运动要保持在统一体可容许的程度内,这才是和谐社会。遵循这样的哲学智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了现实的路径。 路径之一:以中和精神来追求人与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 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集合体,人与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利益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在人们对自己的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发展为人与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差别和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和谐社会也不是要取消差别与矛盾,相反,一定程度的差别与矛盾运动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这种差别与矛盾,在自发的状态下有可能尖锐和激化,从而发展为对抗性矛盾,进而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利益差别与矛盾有两种发展前途,一种是和谐社会,一种是动荡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历史过程中,许多国际和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这一时期正是两种发展前途的“临界点”。此时,以中和精神来思考发展道路就尤为紧迫。在追求人与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上,所谓中和就是要通过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制度安排,通过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互助,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 路径之二:以中和精神来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自然是人类的起点和归宿,是人类社会之本根,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在漫长的物种进化史上,产生了人,产生了人的意识和灵性这一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于是人从与自然浑然为一进而脱颖而出,成为当之无愧的“万物之灵”。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就意味着人与自然有了巨大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丝毫不能改变人来源于自然界并将永远依存于自然界这一事实,所以这种差别并不意味着人在自然面前可以为所欲为,换句话说,人是“万物之灵”但并非“万物之主”。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与改造自然的能力,它的不断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必由之路;但是,征服与改造要有一个合理的度,正像在贫瘠的土地上长不出好庄稼一样,在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中也不可能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因此,我们不能肆无忌惮地夸大人与自然的差别,而是要将这种差别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追求人与自然的中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步入了一个长期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不自觉地走了一条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增长之路,人与自然的差别演化为尖锐激烈的矛盾,用中和精神来反思我们的发展之路刻不容缓。在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上,所谓中和就是不仅要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追求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且要维护自然界的平衡、善待自然,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当然,中和精神不仅从方法论上看是一种哲学智慧,而且在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也具有十分丰富的时代内容: 其一,在价值观上,所谓中和精神就是强调多样性的统一。价值观是人类精神的支柱,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一个和谐社会,必然是价值观相对统一的时代;一个动荡社会,必然是价值观分崩离析的时代。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共同的主导价值观作为思想基础,这一点在当代中国显得尤为必要。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13亿人口,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的国家,每个民族、每个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根源,而且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人们的价值观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发展的趋势。价值观的多样性是一个客观的现象,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多样性不能无限度地发展。因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势必要求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主导价值观,确立全社会最起码的“共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其二,在伦理精神上,所谓中和精神就是强调“注重效率、维护公平”。伦理精神作为一种人类把握自身和世界的独特的精神追求方式,它无疑是实现整个社会价值目标最基本的精神资源。伦理精神在把握自身和世界时的独特视角是认识并处理义与利的基本矛盾,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一般地强调社会功利或效率,而是要强调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富裕,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正与和谐。因为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正的社会,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合的秩序基础,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确立一个兼顾义与利的伦理精神,即“注重效率、维护公平”,从而使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能够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其三,在道德规范上,所谓中和精神就是强调诚信友爱。道德规范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诚信友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也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和普遍价值,更是构成我们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诚信友爱对社会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它也是用中和精神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 美国学者福山提出的“三种资本理论”认为,社会资本是在经济资本(主要是指资金、资产)和人的资本之外的第三种资本。社会资本是人们在一个组织中为了共同的目的去合作的能力,信任本身就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本。福山认为可以把“信任”这种道德理念商品化,信任问题处理得当就会大大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我们把诚信友爱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 当然,中和精神要真正发挥好伦理道德支撑的作用离不开道德主体人的道德自觉,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自律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特殊精神功能,它是指道德主体能够将社会的道德要求与个人的内心信念自觉地结合起来,自己为自己确立行为的准则并能自主自愿地遵从奉守。伦理道德固然要起源并表现为他律,但是更离不开人的自律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中和精神来教育、塑造全体公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积极的主体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